今年二月,雷女士駕車行駛至九龍坡區(qū)華府大道時,與另一輛轎車發(fā)生了擦掛。行車記錄儀顯示,碰撞的瞬間有不小的擦掛聲和鳴笛,雷女士駕駛的車輛在擦掛后,還回到了原車道。
雷女士聲稱,她當時沒有感覺異常,所以直接駛離了事故現(xiàn)場。可沒過多會,雷女士就接到了交巡警打來的電話,這才趕回了現(xiàn)場。
雷女士表示,交警開具了責任認定書后,她也通知了保險公司理賠。原以為事情會就此劃上句號??蛇^了10天,她收到了警方發(fā)來的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受理通知書。她按照要求來到了交警隊后,見到了事故的另一方王女士。這時候她才知道,是對方認為,在上次責任認定書中,沒有認定她為逃逸,所以申請復核。
在第二次協(xié)商過程中,雷女士擔心真的會被認定逃逸,面臨各種后果,所以就掏出了15000元現(xiàn)金,當作修車費和通勤費賠償對方,便與對方簽下了諒解書。而在前不久,雷女士才得知,在第一次責任認定之后,她這輛車的的保險公司就已經(jīng)進入了理賠程序,賠償了八千多元的維修費給對方修車的4S店。對此雷女士認為,在諒解書中寫得很明確,自己支付的15000元當中,就已經(jīng)包含了修車費,對方就不應該再找在保險公司理賠。但聯(lián)系對方車主后,對方一開始否認了理賠這回事。
然而,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電話里告訴記者,他們確實支付了8000多元給修理廠。而且他對王女士已經(jīng)私下賠償對方15000元這事兒,絲毫不知情。
綜合保險公司的說法,以及諒解書的內(nèi)容,事故的另一方王女士,很可能重復獲得了修車賠償。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,記者嘗試通過電話聯(lián)系王女士。
記者多次撥打,對方車主電話始終沒有接聽。對方車主對此有什么說法,記者暫時不得而知。而630法律服務團律師杜江涌認為,根據(jù)民法典規(guī)定,只有當保險公司賠付后難以彌補損害的,被保險人才有義務繼續(xù)賠付。